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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之後拿身障手冊 不得列遺產稅特扣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繼承日後,才取得身心障礙手冊,不得列報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

南區國稅局轄內被繼承人陳君往生後,其子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他的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惟經南區國稅局調查發現,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的身心障礙手冊,且無法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致無法適用上述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病人,得於遺產總額再加扣618萬元,惟應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

官員強調,繼承人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6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