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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提行政救濟 照樣移送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即使已提起行政救濟,除了已繳納半數應納稅額等三種情況外,仍可能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區分署強制執行。
這三種情況是: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南區國稅局指出,不少民眾不解,欠繳稅款既然已經提起行政救濟,為何仍被移送強制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因此,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但逾繳納期限30天仍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等,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區分署強制執行。
官員強調,在行政救濟中的欠稅案件如已被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只要向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半數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還是可以請稽徵機關撤回強制執行。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行使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也應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