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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高爾夫球證 要申報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屬財產交易,如有所得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屬財產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至於成本及費用認列規定,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價金以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至於移轉費用方面,是指出售高爾夫球證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至於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的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或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情形,應妥善保管購入及出售當時的買賣契約書、收受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相關費用的證明文件,以利出售年度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稅局據以核認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官員說,若納稅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國稅局會以納稅人自行舉證的售價或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的所得標準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