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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扣除額 最高所得20%

王先生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捐贈扣除額40萬元,日前遭高雄國稅局核定調整為20萬元,並通知補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捐贈給公益社團、財團法人的金額上限是綜合所得總額的20%。

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轄區內王先生來電詢問,收到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稅額繳款書,原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40萬元,為何僅可扣除20萬元?

高雄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符合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或團體的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並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

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之1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則不受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