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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申報綜所稅短漏報 仍會被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會被處罰。
南區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雖有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海外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700萬元,被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不諳稅法規定,因此委託會計師代為辦理申報,致漏未申報所得,其本人無短漏報所得之故意過失,請免予處罰。但該局駁回甲君復查之申請,並確定在案。
該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重在誠實報繳,有所得即應申報,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除應確認所提供予受託人資料之完整性,並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不得以屬受託人之疏失為由,卸免漏報所得責任。
官員說,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