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財團法人股利所得 要繳稅 | 回上一頁 |
財政部近日核釋,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收入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中減除規定部分,停止適用,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換句話說,財團法人等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再是免稅收入。
財政部官員表示,今年1月1日起,財團法人等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經濟日報提供 稅改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課稅新制,並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
財政部在1995年的台財稅第841653319號函說明二,有關股利收入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中減除的規定已和修正後的「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符,因此,財政部日前核釋自今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符合要件的財團法人等本身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數扣除後,依法課徵所得稅。
官員解釋,扣除規定是為了避免影響財團法人從事公益活動的財務能力,因此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得先扣除創設目的活動支出不足支應數,如有餘額,始予課稅。
台財稅第841653319號函說明二進一步規定,財團法人在計算「不足支應數」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如有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但在計算「不足支應數」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含免稅股利收入,致少數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實際上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惟在扣除股利收入後,產生不足支應情形,而得以虛增的不足支應數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扣除,產生銷售貨物或勞務實際有所得,卻無須課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