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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牌照稅罰鍰 累計設上限

財政部昨(22)日公布逾期完稅的使用牌照稅的新裁罰制度,大幅降低裁罰幅度,在上路後可望減少過去因逾期未繳所不斷累積的高價罰鍰現象,提供納稅義務人確實繳稅的誘因,而此規定將在26日正式發布解釋令後生效。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欠繳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公用道路,可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緩,而又因為本項處罰屬於行為罰,在現行制度中,遭查獲第一次處0.3倍罰鍰,第二次及之後查獲皆會處以0.6倍之罰鍰。

雖然每次處罰金額都低於一倍,但多次處罰累計後,可能出現處罰金額過重的疑慮。因此,新制訂出每年未徵起應納稅額在累積裁罰金額的上限,若該金額超過罰鍰金額的0.9倍,便不再處罰。

財政部官員表示,近3.8萬輛的車輛可望成為新制生效後實際受益者。在2016年度共有14.9萬的裁處案件,而其處罰金額3.66億元,很多案件屬同一部車輛重複裁處。在新制上路後,案件數量預計將可大幅下降。

舉例來說,若以汽缸總排氣量2,000cc的自用小客車來看,依照規定每年要繳納使用牌照稅11,230元。按舊規,若未繳被查獲,首次處0.3倍罰鍰,也就是3,369元,而第二次以後都是0.6倍,也就是6,738元,而依據舊制,若是欠牌照稅一年,該年度被罰到第三次,總共要繳納的罰鍰(3,369+6,738+6,738=16,845)即會超過該年度的使用牌照稅本稅。因此新制訂定0.9倍為最終裁罰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