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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舉辦尾牙餐會、員工摸彩活動等費用支出不得抵稅

年關將近,除了年終獎金是員工首重關心的話題外,歲末尾牙聚餐與摸彩活動亦是所有上班族引頸期盼的活動之一;所以趕在過年前夕,不少公司、行號為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莫不精心策畫舉辦歲末感恩、迎春團拜活動。國稅局提醒,公司舉辦尾牙餐會、員工摸彩活動等費用支出不得抵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舉辦歲末尾牙餐會、迎春團拜聚會、員工摸彩活動等,所支付之辦桌餐費、場地租金費用、或付給經紀公司的主持費、藝人活動表演費等各項費用,及以自製產品或購買貨物作為饋贈員工的禮品等相關進項憑證,其營業稅帳務應依下列3方式辦理。

財政部表示,因舉辦尾牙餐會等,支付辦桌餐費、活動場地租金、或付給經紀公司之各項費用等所取得的進項憑證,依法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企業購入抽獎摸彩商品時,已將其列入備供「酬勞員工性質」科目,並依法未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獎品饋贈員工時,免開發票;但若該商品購入時原非列屬備供酬勞員工使用,而是以本業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商品貨物在轉供員工抽獎摸彩獎品時,應依法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發票。

企業以自製的產品,如自製或生產的電腦3C產品、汽機車、高檔服飾包包等產品饋贈員工,因原購入原、物料或商品的進項稅額,是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來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應依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