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社福團體身心障礙接送車 符合三要件可免徵牌照稅  回上一頁
    社福團體身心障礙接送車 符合三要件可免徵牌照稅

社福團體和機構所有的身心障礙服務接送車,以及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可申請三輛以上免徵使用牌照稅,但須符合三要件,包括取得地方政府同意證明函、以非營利為目的、特殊車種應具備固定輔助設備與特殊標誌。

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全國去年至年底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約1300多輛。

去年修正增訂但書,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可不受三輛的限制,財政部近日也發布解釋令規定其作業規定。

由於使用牌照稅為地方稅,須各地方政府同意,據了解,目前各縣市普遍態度趨於開放,例如台北市也已同意,僅各地方政府作業流程可能速度會有所不同。財政部表示,若車籍所在地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該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即可申請免稅

財政部指出,社福團體和機構須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包括設立依據;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特殊車種名稱及應具備的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適用免稅的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同時,再持該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的行車執照。再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五項文件。

其包括立案證明,若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函、載明特殊車種的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