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綜所稅 基本生活費扣除額擬放寬 | 回上一頁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去年底上路,財政部昨天召開首次的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據了解,會中有委員提議,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基本生活費不課稅計算中移除。對此,諮詢會主任委員、財政部長許虞哲當場裁示,未來財部會通盤檢討納保法施行細則,而初步調整方向可能會以其他更合適的扣除額來替代。
據指出,有與會者提案建議,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屬於成本費用,並非基本生活費,因此並不應該作為基本生活費的計算條件之一。
此外,由於薪扣額在立法院甫三讀通過的所得稅法修正案中,從現行的十二點八萬大幅調高為廿萬元,也不利民眾基本生活費扣除額。
納保法施行細則規定,每人基本生活費再扣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以及薪資扣除額後的餘額,可自納稅人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也就是基本生活費扣除額。根據主計總處公告,一○六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十六點六萬元。
舉例來說,以一家五口含夫妻兩人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計算,今年五月報稅時,基本生活費為八十三萬元(十六點六萬元X五);目前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額四十四萬元(八點八萬X五)、標扣額十八萬元(九萬X二)、薪資特別扣除額十二點八萬元,合計為七十四點八萬元,與基本生活費的差額八點二萬元,這八點二萬元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用加計課稅。
但薪扣額調高至廿萬元後,明年五月報稅時,基本生活費與扣免額的差額只剩下一萬元。
據與會者指出,提案者認為像是大法官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已認定薪資所得扣除屬於固定成本費用,且並非每個人都會有薪資所得,但基本生活費的概念應以每人都需要為前提,因此薪扣不該列入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計算要素中,否則恐有違反大法官釋字的疑慮。
至於若移除薪扣後是否有其他可能的調整方式,官員表示,由於薪扣額調高到廿萬元,因此未來像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等項目,都可能會列入未來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計算方式中,以替換薪扣原來在算式中的角色。
官員指出,相關的政策研議今年就會陸續開始進行,未來內部會研議如何針對納保法施行細則進行修正,並再提出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