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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庚條款 財團法人免稅變嚴

財團法人所得稅課稅改革,在這次「全民稅改」可說是最後關頭加上的「意外一章」。今後財團法人所得是否免稅,回歸財政部所訂的公益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外界將此一變革視為「長庚條款」。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分析,財團法人課稅新制一旦上路,將衝擊每年股票孳息上億的大型財團法人。家族企業也會擔憂醫療財團法人「大權旁落」,影響對上市集團公司的控制力。

經濟日報提供經濟日報提供

這次稅改刪除了「所得稅法」第42條,也就是刪除「財團法人投資營利事業獲配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

財政部官員解釋,未來財團法人能否免稅回歸「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目前財政部正預告修正此一適用標準,財政部祭出了四道緊箍咒,堵住財團法人租稅漏洞。

第一道:財團法人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的股票及公司債。換句話說,就是禁止回購捐贈事業股票,以免淪為控股單位。張芷說,「這是避免財團法人變成自家公司的控制股東」。

例如台塑捐贈長庚醫院,以後長庚醫院就不能再新增投資台塑股票,否則就不能享有免稅優惠。官員表示,這項措施不溯及既往,以新增為限。

張芷分析,因不溯及既往,對原有控股關係影響不大,但將會限制未來增加持股空間,也可以防止財團法人變相形成巨大控股公司。

第二道:提高財團法人免稅門檻,按機關或團體年度收入規模,分三級訂定支出比率。主要是提高大型財團法人公益支出比率。

將與創設目的相關支出占收入比重的門檻,由現行一律60%,改為年收1億元以上者,占比須達80%,年收5,000萬至1億元者,占比須達70%,其餘則維持現制。

張芷表示,將衝擊大型財團法人,尤其對每年股票孳息上億的財團法人影響更鉅,以一年獲配股利5億元的財團法人為例,與創設目的相符的公益支出必須達4億元才可以免稅。

第三道:將董監對象關係人納入規範,避免機關或團體受捐贈事業操控。財團法人的主要捐贈人如為營利事業,該捐贈事業與其關係人擔任財團法人董(理)監事的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理)監事人數三分之一。

張芷認為,此一影響也不小,主要因現行大型財團法人,多為上市集團公司的控股公司或大股東,家族企業會擔憂醫療財團法人「大權旁落」,甚而影響對上市集團公司的控制力。

第四道:機關或團體不得以顯不相當的代價給予捐贈人或其關係人利益。

官員解釋,主要是避免機關或團體與捐贈人或其關係人間,藉由關係人交易以顯不相當代價給予關係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