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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課稅所得與未分配盈餘漏報 分別開罰

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若有虛報營業成本,使短漏課稅所得與未分配盈餘時,將依照所得稅法規定,針對課稅所得與未分配盈餘漏報,處以兩種不同的處罰,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其轄區的A公司連續漏報課稅所得與未分配盈餘,兩項違法遭處罰,卻認為兩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隨後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敗訴,強調此兩項為不同項目,若有企業違法,依法需分開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是短漏課稅所得,違反的是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若是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則是會違反同項法規的第102條之2規定,而兩者皆為違法行政法義務,依照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該分別處罰,並不會產生重複處罰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舉例,其轄區中的A公司在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經過國稅局查獲,其取具無進貨事實、銷售額為1300萬元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此虛列營業成本,導致短漏報課稅所得1300萬元,而國稅局對此除了要求補稅221萬元外,同時處以176.8萬元的罰鍰。

另一方面,同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則同樣是因為相同事實,經查後被要求補繳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10%、107.9萬元,並處以43.16萬元的罰鍰。

然而,A公司對此不服,主張國稅局分別依照所得稅法110條與110條之2處罰,兩者處罰目的相同,是否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對此申請複查未獲變更,隨後依照程序分別申請訴願與行政訴訟,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仍敗訴。

南區國稅局官員強調,漏報營利事業所得與未分配盈餘是兩種不同的行為,而根據所得稅法就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義務,而其在處罰上當然也是分開處罰。

官員最後提醒,企業在某年度的營利所得,其營所稅是在隔年申報,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則是在再下一個年度才是申報時間。官員舉例,107年度的營利所得,其營所稅申報就是108年5月,而未分配盈餘則是在109年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