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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賽鴿比賽獎金納入綜所稅 財政部放寬

賽鴿運動在台灣行之有年,而個人參加國內賽鴿比賽得獎的獎金收入,應納入綜合所得額課徵綜所稅,但過去因為成本難舉證,導致無法減除必要費用,因此財政部也放寬,可採獎金收入30%計算減除必要費用。

舉例來說,假設某甲參加國內賽鴿比賽得獎的獎金收入為100萬元,且甲有保留證明文件記帳的習慣,若成本費用為50萬元,則可核實減除必要費用,減除過後的獎金餘額50萬元為所得額。

但若某甲無法舉證證明成本費用支出,則可用獎金的30%,也就是30萬元為減除必要費用,而其餘額70萬元納入綜合所得額課徵綜所稅。但若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高於70%,以該案例來說,即高於70萬元假設為80萬元,則依查得資料80萬元核定所得額計算綜所稅。

個人參加國內賽鴿比賽得獎的獎金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由於一般賽鴿的成本費用證明不容易搜集,因為部分養鴿、賽鴿者非屬於營利事業,而是屬於個人較多,除非個人有核實記帳的概念或習慣可核實減除,但相對少。

而其可能從育種、成鴿訓練期到可出賽的過程,包括購買飼料、營養品,及報名參賽費用等,都有一定的支出,所以財政部參考各地方資料與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出一定比率30%,讓個人可以類似營利事業減除成本費用。

因此賽鴿獎金收入的必要費用減除方式自2017年1月19日起有兩種方式,其一為核實減除,其二為獎金的30%減除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人可選擇有利方式計算所得額。財政部也表示,該規定以新發生(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但若目前是「已申報但仍未核定」的案件也同樣適用。

賽鴿比賽獎金收入課稅方式給予胡蘿蔔也會有棒子。財政部指出,國稅局會以輔導跟查緝雙方面進行,透過賽鴿協會與參賽者宣導,有獎金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交通部也會將資料如得獎資料等發送給國稅局,獲獎者地區的國稅局會深入了解,申報是否符合規定,若輔導後還有應申報未申報則會有所得稅第110條的罰則,若有短漏報的情況,除補稅針對漏稅額也會處兩倍以下或三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