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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 董事全為清算人

公司解散,依據公司法規定需進行清算,南區國稅局提醒,若是進入清算程序但公司卻未照法令選定清算人執行清算作業,稅捐機關會將該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董事列為稅單送達對象,同時也可能遭受限制出境處分。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在指定清算人上,除公司內部章程另有規定,或是經過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以外,依據公司法規定,無限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因此,針對進入清算程序時卻未明確選定清算人之公司,稅捐機關所寄送之繳款書,會在負責人欄位載明全體清算人的名字,而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