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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租屋提前解約 裝潢費可列報損失
公司租用場所提前解約,未攤銷裝潢費記得列入當年度損失。台北國稅局表示,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台北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租用任何場所時,所花費的裝潢費用,依規定應在租賃期間逐年攤銷,若遇到解散、遷址,需要提前與該場所出租人解除租約,此時,尚未能足額攤銷的裝潢費用,得在提供提前解約或是遷址的相關證明文件後,將其未攤銷的餘額列報當年度的損失。
台北國稅局舉例,A公司因營業調整,旗下某門市要結束營業,而其租用的營業場所必須提前解除租約。該公司須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將裝潢費用中的未攤銷餘額轉列損失,主張與出租人約定搬遷後裝潢不需拆除,直接點交返還,經說明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然而,若是裝潢設備有任何出售收入,仍應該列報收益;若贈與屋主,也需列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