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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部:匯損已實現 才可列報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如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必須以已實現者,營利事業才可以列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出口或進口貨物時,是以交易當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已變動,此時即以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