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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銷所得申報 兩招搞定
經濟日報 記者陳慶徽/台北報導

經濟日報提供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多層次傳銷事業中的個人參加者,銷售商品或是提供勞務給消費者,若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計算銷售額以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而若是金額超過7.7萬者,則需就其超過部分,照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同時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者,其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照財政部83年函釋,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可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的進貨價格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藉此核計銷售額,並依照貿易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個人參加者甲君105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假設其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28萬元,又其建議售價總額為35萬元,此時,甲君若未提供憑證,稽徵機關也得依照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萬元,也就是20.3萬元,占原本進貨金額28萬元的比率計算出需課稅的百分比,再乘上建議售價,最後乘上純益率6%,便可得出最後甲君需要申報的綜所稅總額。

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在財政部該函釋上路後,加入了免稅額的概念,擁有7.7萬元的扣除額度,對於納稅人算是利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