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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贈配偶 需重新辦理自住優惠稅率

經贈與取得之自用住宅土地,要記得重新辦理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之稅率課徵地價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土地經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行為轉移後,新土地所有人必須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來課徵地價稅,若無申請,恐遭認定為一般用地,恢復成以千分之十的稅率來課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民眾來電,表示其配偶在106年12月贈與土地給她,而此地並無遭出租或是營業,而其配偶也仍設籍該地,詢問是否需要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地稅率?

對此,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一般民眾在土地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房地移轉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常常會忘記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地稅率來課徵地價稅。按照地價稅課徵標準,自用住宅地稅率為千分之二,而一般用地稅率則是則是千分之十,兩者有五倍的差距。

因此,若是在民眾在土地移轉後,忘記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地稅率,恐會導致需要繳交五倍的地價稅額之情形發生。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解釋,即使是原本已經准許使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經過買賣、繼承、信託,或是贈與等方式來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若未重新辦理登記,就會恢復按照一般用地稅率來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定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同時無作為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該土地所有權及配偶以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另外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完土地移轉登記後,還需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以今年來看,就是必須在107年9月25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地稅率,而逾期申請者,則必須待申請次年才可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