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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家觀點/稅改趕進度 須兼顧納稅人權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底三讀,一年準備期間,確實看見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付出相當努力,在籌設、訓練納保官、宣導納保法等的諸多積極作為,現在納保法正式上路,也將開始檢視、驗收成效。

然而,在新舊年度交接之際,財部在2017年的最後一個工作日(12月29日),公布對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稅率調升1個百分點,並自新年的1月1日起適用,迅速明快的決策、公布過程是否也兼顧了納稅人的權益保護,值得注意。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稅率調升,依財部表示,是為了縮減內外資股利稅負差距,此出發點固然正確,扣繳稅率調整也是基於所得稅法賦予的權責,但執行時點與細節,則有商榷餘地。

首先,資本利得稅改方案仍處於立院審議階段,縮減內外資稅負差距雖是各黨派共識,但具體的綜所稅和營所稅率、扣繳率調整乃不可分割的配套措施,當各方意見尚待整合之際,財部倏地自行調整扣繳率,是否會引發不夠尊重立院的疑義?倘若通過的最終稅改版本,規定外資扣繳稅率為22%或20%,不就造成還需要多退少補?

再者,納保法精神要求課稅措施需透明、事前可預見,微調外資扣繳稅率1個百分點,形同修改實施數十年的既有課稅規則,僅透過新聞稿系統公告(截至1月4日網站點閱率只約1,100次),公告後的次一工作日隨即實施,影響範圍所及數十萬家上市櫃、公發、非公發公司,毫無任何宣導、調適期間,將來衍生錯扣、漏扣的賠繳、罰鍰情況,難道可用「納稅人有知法守法義務」一語帶過?

類似上述情形,財政部發布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幾乎也如此─年底新聞稿公告三天後,新年第一個工作日發布課稅解釋函令,要求跨境電商今年中報繳營所稅(B2C銷售部分)。

有鑑於跨境電商被認定是在我國境內,欠缺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境外營利事業,透過營業稅修法,2017年5月起辦理簡易稅籍登記,才取得納稅身分,至今大型跨境電商也展現遵法意願,貢獻營業稅額超過財部預期甚多。

然而,登記有案的跨境電商是被稅法視為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應否報繳營所稅,仍有法律疑義(所得稅法第73條只規定自然人離境或未離境須申報納稅),財部援引概括授權的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要求其原則按照30%淨利率就境內B2C交易報繳營所稅,除適法性有疑義外,也不符於國際租稅原則─無常設機構者不結算申報納稅。參照OECD反避稅潮流,修正所得稅法關於常設機構定義、個案檢視是否濫用租稅協定避稅,毋寧才是正辦。

重大稅則的大轉彎、倉促公告即刻實施的突襲作為,正正恰好發生在納保法上路的這段關鍵時刻,不禁讓納稅大眾深刻懷疑,財部眼裡似乎只有趕進度、抓稅收,沒全面落實納稅權益保護的決心。

亡羊補牢之計,重新從納稅人的角度來檢討,此次重大稅則改變,是否可在事前溝通、實施時機以及配套措施多下一些細緻功夫,才無愧納保法第1條「為落實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的明文。

(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