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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併申報綜所稅 注意是否已結婚登記
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要注意,是否已在戶政機關完成登記,具備法定夫妻婚姻關係,否則不僅無法得到相關免稅額度,還需補徵稅額同時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兩人必須在該課稅年度便具有夫妻婚姻關係。按照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需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做結婚登記。
換句話說,我國結婚資格認定與否是以「登記婚」作為基準。
近年中區國稅局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5年申報綜所稅時,列報乙君為配偶,經查核,發現兩人雖然有在105年底舉行婚禮,卻是在106年初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中區國稅局最終認定該君虛列免稅額與扣除額,要求補徵稅額,同時裁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解釋,我國民法在97年5月22日以前的結婚認定採儀式婚,不過在那之後便改採登記婚,婚姻資格必須具備登記條件才具有法律效令。
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夫妻合併申報綜所稅可多享有扣除額的優惠,像是此類的條件不符的申報情形還包括新生兒幼兒學前扣除額的申報。
官員舉例,若孩子是在105年1月出生,但依規定105年的稅額是在106年5月才申報,時常有家長會在當年度便將小孩一併納入申報,造成資格不符的認定。
至於罰則部份,官員表示,依照現行法規,如果像是上述婚姻登記案例,事後查證該夫妻確實有登記事實,便可處補稅款的0.2倍的罰鍰,若是沒有,最高則是可處至一倍的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