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職災金不得作為擔保  回上一頁
    職災金不得作為擔保

總統已公布《勞動基準法》第61條修正條文。自今(29)日起,職業災害勞工或其遺屬領取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可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不過,職災勞工在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入職災補償金,此涉及金融機構承作意願,而且將影響債權人權益,包括欠稅,國家也無法動支該專戶。勞動部表示,將與金管會研議配套措施,鼓勵金融機構讓職災勞工可以開專戶。

勞動部表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各款規定予以補償,包括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為使各項職業災害補償給付,可以確實發揮保障職災勞工或其遺屬之效用,因此開立專戶,存入職災補償金,且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