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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A男去年底在台大批踢踢實業坊(PTT)JOKE版,轉載「找到味全化工奶訊息」,還說公視當晚10時要播出,但文章所附影片連結內容卻是多氯聯苯毒油事件,味全認為A男轉貼內容不僅不是事實,也嚴重影響味全商譽,因而提告。
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公視從未製播味全化工奶相關新聞,且公視早已對此澄清,A男完全不盡查證義務就轉貼文章,已造成味全商譽受損,因而依誹謗罪起訴。
網路普及,轉貼或分享已成為民眾生活的必然,動動手指按下臉書(Facebook)的「分享」按鈕,即使不加任何評論或意見,只要文章內容有損害他人名譽的疑慮,仍然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構成誹謗罪的前提,必須基於向大眾散布訊息的意圖,故意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且不符合「善意發表言論」等相關免責事由。
公然侮辱罪則是指謾罵而未指出具體事實,或雖然是針對特定事情,但內容是情緒性、謾罵性或人身攻擊的批評。
以A男來說,轉貼「找到味全化工奶訊息」,還說公視當晚10時要播出,但文章所附影片連結內容卻是多氯聯苯毒油事件,明顯與其轉貼文章的主題不符,因而被檢察官認為符合故意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的要件。
轉貼別人發表的文章,即使非由自己發表言論,但一樣達到對公眾散播言論的效果。以在臉書上轉貼為例,文章將會顯示於好友動態中,由不特定人閱覽,即便將轉貼文章的隱私權限限制為僅臉書好友可瀏覽,或限制分享,但仍然有特定多數人可能看到,合於刑法誹謗罪「散布」的要件。
為避免觸法,轉貼分享他人文章前,應先盡合理的查證義務。公視早已澄清從未製播味全化工奶相關新聞,A男卻完全不盡查證義務,「輕率」轉貼內容有明顯錯誤的文章,而自陷於誹謗罪的風險。其實數位時代,查證非常方便,貼文之前,先Google一下,輕而易舉。
至於必須盡到什麼程度的查證才可以算是「合理」而能免責,則視發表言論的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的散布範圍與影響程度而定。
若只是朋友間茶餘飯後的閒談,法律所要求的查證行為通常不會太難做到;相對而言,如果是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因為傳播方式的散布力較強大,必須盡到較高的查證與篩選義務,才能主張免責。
像是記者或是知名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追蹤者眾多的臉書粉絲專頁經營者、擁有高點擊率的部落客或網紅、名嘴等,舉手投足都動見觀瞻,每次分享文章動輒有成千上萬人按讚、留言或分享,言論的散播力與影響程度不容小覷,因此,應盡的查證義務程度就比一般人來得高。
綜合以上,網路使用者在轉貼文章時仍應注意,轉貼文章也是一種發表言論的形式,因此也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潛在風險。雖然對一般民眾而言,負有查證義務的程度較公眾人物為低,但是如果只是「跟風」、「民粹」式的隨著網路民意聲浪起鬨而轉載文章,完全未經過基本的過濾或篩選,即有可能因為一時輕率的舉動而自陷於誹謗罪的風險,不可不慎。(本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元珧口述,記者蘇秀慧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