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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賣家注意 上架商品應附檢驗標識
標準檢驗局今天提醒,賣家於網路販售商品時,應於網頁主動揭示商品檢驗標識,否則將由平台業者協助移除網頁,以減少網路上不符檢驗規定商品流通。
網路購物快速又方便,已成為現今消費通路重要一環,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經濟部於11月28日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告訂定「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應提供消費者之資訊」,規範網路賣家於網路販售商品時,應於銷售網頁主動揭示由標檢局印製的商品檢驗標識、經標檢局核准由業者自印的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已完成檢驗程序的證明資料。
標檢局表示,目前已與露天、蝦皮、Yahoo等3大網路拍賣平台合作,從12月1日起協助將不符規定的商品下架,並與各購物平台窗口維持聯繫,且標檢局各轄區每個月都會進行110件網路查核。
標檢局表示,過去在網路上有許多不符規定的商品流通,除標檢局主動搜尋外,每個月甚至可能接到上百件檢舉案,為使消費者在網路上選購商品時可即時辨識商品是否符合檢驗規定,並有效降低網路商品不符檢驗規定比率,因此訂定這項規範。
標檢局提醒,賣家應特別留意不可隨意引用他人自印的檢驗標識,如為自行輸入商品,即使商品已標有他人檢驗標識,仍應負起個人符合檢驗規定義務,以免觸犯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及商品檢驗法第60條逃避檢驗規定。
標檢局呼籲,消費者購買網拍時,應選購網頁中提供商品檢驗標識或完整檢驗程序證明的商品,確保自身權益;若賣家或消費者需確認商品是否為應施檢驗商品,可至標檢局的「應施檢驗商品檢索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