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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免稅 不依受贈人數計算
每年220萬元是給「贈與人」的,不是依受贈者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甲父育有三名子女,2016年贈與長子現金200萬元,另無償為次子及女兒繳納保險費各100萬元。甲父誤以為是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要逾220萬元,才需要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辦理申報,國稅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甲父2016年贈與總額400萬元,贈與稅額為18萬元,即是400萬元減掉220萬元,因適用舊制乘以單一稅率10%,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搞不清楚贈與人與受贈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不超過220萬元為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國稅局也提醒,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的案件,稽徵機關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申報,將補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