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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新制6月底上路後,各地區國稅局已將利用人頭帳戶或外圍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列入查緝重點;北區國稅局近來查獲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高達4,000餘萬元,除補稅外,還將處罰。
北區國稅局強調,洗錢防制法新制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除了逃漏稅外,還要加上一條罪名。
官員解釋,新制上路後,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發現情況不對,就會通報國稅局,因此,國稅局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近期屢屢查獲不少利用人頭帳戶或外圍帳戶逃漏稅案件。
官員表示,近來查獲的案件多屬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親屬等的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銷貨收入,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君的銀行帳戶105年度以匯款及票據存入140筆,金額合計4,000餘萬元,其中68筆是他人頻繁存入,帳戶顯有異常。
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室內裝潢工程。
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帳戶存取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的交易對象。
經向相關人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
官員說,營業稅部分,須補稅200萬元,罰鍰部分最高可處100萬元;但後續還有營所稅部分要補稅及處罰鍰。
官員說,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常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因此,成為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進而查獲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事。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