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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公益支出占比 考慮提高

整頓財團法人,財政部將全面檢討現行財團法人免稅標準,包括公益支出不低於基金收入60%等,並檢討依財團法人規模分級訂定,及明確規範不能變相盈餘分配規定等。

行政院依所得稅法授權,訂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這項免稅標準是由財政部提出報行政院核定,財政部正全面檢討當中。

現行免稅標準包括,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等,立委質疑60%標準太低,應予提高。

官員表示,由於財團法人大小規模差很多,有關60%門檻,可能朝分級管理方向研議,例如收入高的,支出比率就高一點等。

除此,對於不能變相盈餘分配規定,未來也會檢討明確化,例如關係人交易要不要限制等。舉例來說,A公司捐贈給B財團法人,B又跟A買東西、做生意,支付費用給A,算不算變相盈餘分配,要不要限制等。官員說,可能針對關係人交易是否符合常規訂定規範,例如相同的東西,A賣給外面的人是100元,但賣給B是120元,多出來的20元可能就有變相分配盈餘之嫌等。

這項免稅標準的檢討,希望年底前可以提出,明年度開始,跟這次所得稅法修正案刪除第42條第2項部分(股利免計入所得課稅),一併生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