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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觀點/稅制正常化 特別扣除額應廢除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的檢討,攸關整體所得稅制結構,牽一髮動全局,應當審慎為之。觀察我國一○四年度資料,綜合所得總額與淨額,其淨額占總額比重不到四成,我國淨額占總額過低,其他國家約在四成以上,其也顯示我國稅基遭侵蝕。

若進一步討論,各國扣除額制度鮮少有雙扣除額制度,我國不僅有一般扣除額,還有特別扣除額,應檢討是否遭浮濫利用。

我國一般扣除額分為列舉扣除額、標準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有六項,若分為兩大類即是賺取特定所得,及特定適用對象。以賺取特定所得來說,例如薪資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

在薪資特別扣除額部分,應為薪資報酬的成本費用,直接自薪資報酬中扣除以計算薪資所得。目前額度偏高的儲蓄投資扣除額也應廢除,可直接透過免稅規定自利息所得中扣除,財產交易損失則應併入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整體來看「特定所得」可回歸所得總額的計算,使稅制正常化。

至於另一類特定適用對象則包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該類特定對象與受扶養親屬身分有關,應該要回歸個人免稅額的計算。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可比照年滿七十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以及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免稅額加成的方式,回歸個人免稅額的計算,其他兩者實際鼓勵效果不大也應廢除。

觀察各國扣除額制度,很少有國家向台灣一樣並存兩種扣除額,廢除特別扣除額,除可簡化稅制,也是與國際接軌,更重要得是未來不會有各式各樣的新增特別扣除額項目,甚至是會出現遊說利益團體增加特別扣除額等,因此台灣在檢討扣除額的同時,應全盤審慎從長思考。

(本文由政大財政系副教授陳國樑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