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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經濟當道 達一定規模要繳稅
部落客經濟當道,部分粉絲眾多的部落客生財有道,與飯店合作透過網路代銷住宿券。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部落客與飯店合作透過網路代銷住宿券,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依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事業也包括在內。
因此,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
台北國稅局指出,某國內飯店業者與知名部落客合作,雙方約定由這位知名部落客的臉書(facebook)粉絲團代銷住宿券並收款,結算後飯店業者再給付佣金與這位知名部落客。國稅局查獲,上述知名部落客104年間代銷住宿券及取得佣金收入合計高達5000多萬元,卻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已通知他限期補辦稅籍登記,補繳營業稅,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台北國稅局提醒,個人如有前述銷售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倘有短漏報稅款情事,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設立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含加計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