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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企併法分割企業 有優惠

企業若依照併購法分割事業體,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支付股票、現金、財產對價給原本的被分割公司,可適用企業併購法39條租稅優惠,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若是支付對價給原本被分割公司「股東」,同樣也準用。

所謂併購是指公司合併、收購及分割,而該解釋令主要在於分割。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分割,以有表決權的股份作為支付「被分割公司」的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者,可享有租稅優惠。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擴大優惠範圍,支付對價給「被分割公司股東」也準用。

財政部官員舉例說明,過去曾有案例,企業將研發部門分割成獨立事業體,此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若要支付股票、現金、財產對價給原本被分割的公司,也準用企併法第39條第1項的租稅優惠。

而租稅優惠包括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其移轉的有價證券免徵證交稅;其移轉貨勞務不用課徵營業稅;以及公司所有的土地,經申報審核確定其土地移轉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的公司名下;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的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所謂對價,若A與B簽署一份契約,A承諾從B處購買一輛車並付出5,000美元,那麼A的對價即是這5,000美元,而B的對價就是這輛車。由於企業併購法2015年7月8日修正公布全文,並自2016年1月8日施行,針對條文進行解釋,例如第39條第1項的「全部對價」。

官員指出,所謂全部對價就是A從B處購買一輛車5,000美元,須包含考慮所有因素如折舊等,並且依各公司的會計制度認定其全部對價。

例如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相關規定認定。但若公司如有不當藉形式上併購,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查明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認定其全部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