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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國外投資享租稅協定優惠 備三要件

1.公司總機構在台灣
2.須是租稅協定國
3.要向台灣申請居住者證明

若企業將赴國外投資或經營事業,其取得的所得若要避免在所得來源國繳納扣繳稅額,產生我國不可扣抵導致重複課稅的情形,須注意三點,公司總機構在台灣、須與我國有租稅協定、要向台灣申請居住者證明。

高雄國稅局昨(26)日表示,曾有甲公司2015年前往我國締約國A國提供技術服務,並取得服務收入100萬美元,若依據我國與A國的租稅協定,甲公司可申請依協定享受營業利潤減免稅額,但因甲公司未依規定申請適用,導致遭A國扣繳3萬美元稅額。

之後甲公司在辦理2015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合併申報來自A國技術服務收入時,就不可將A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其應納的營所稅。

依此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有取得我國締約國的所得,因未申請居住者證明而未能依所得稅租稅協定享受租稅協定優惠,在所得來源國扣繳的稅額,不可申請於我國境內扣抵應納之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