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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核定虧損 合併後不可列報

甲公司合併子公司,列報了子公司合併前五年經核定的虧損,被台北國稅局剔除補稅。官員說,所得稅法39條的權益是給子公司的原股東,既然子公司不存在了,當然不能再列報該核定虧損扣除。

官員說,以往年度營業的虧損是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的。所得稅法第39條給了原股東一項特別的權益,讓符合規定的公司得以將核定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官員再次強調,這是項特別的權益,只給原股東。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甲百分之百持有乙。乙經核定合併前五年虧損數1,800萬元,甲合併乙之後,列報了這1,800萬元的虧損扣除。台北國稅局剔除了這1,800萬,要求甲補稅。因為甲的會計申報資料並沒有隱藏事實,認為甲不是故意多列報,所以沒有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