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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中的法律/公務員退休金 離婚配偶有請求權

民法中規範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是公務員在婚姻存續期間便拿到退休金,其配偶在離婚後才可就這部分財產請求分配。

但是,如果公務員是離婚後才退休,這時其退休金便無法算進配偶可申請請求分配的部分,所以產生了民眾提出針對公務員退休金分配請求的問題。

在第一波年金改革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新納入「離婚配偶請求權」,主要是考量雖然退休金請求可能在公務員離婚後才發生,但在過去任職期間,其配偶如果也有在兩人婚姻期間對家庭有所貢獻,那就應該讓退休金納入分配請求權的範圍,讓離婚配偶也分配得到。

根據三讀條文,只要公務員與離婚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滿二年,在當事人退休後,其配偶就可以針對該公務員退休金部分有請求權。而請求比例標準,是以該公務員一次領取退休金的二分之一為基準,並考量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占該公務員任職時間之比例,來計算出最終可請領的實際金額。

而若配偶在婚姻期間對家庭貢獻不多或其他因素,導致請領二分之一此比例有失公平,當事人可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配偶的分配額。

若離婚夫妻雙方皆為公務員,彼此互相擁有請求權,則需分別視兩者各自退休時,由退休金審定機關來核定各自可請領的退休金額度。另外若是公務員甲有多段婚姻關係,以年資30年、有三個配偶、三人婚姻存續期間各占十年為例。若甲退休時可請領的一次金是300萬元,則每位配偶可請領的金額便是300萬元中的二分之一,再去平分三分之一(30年中各十年),也就是每位離婚配偶可請求領取50萬元。

而在公務員甲的部分,若他選擇一次領取退休金,則便是扣除配偶請求部分後,可領取150萬元。但若是選擇月退,其每月月退金,則逐月皆會扣減二分之一,直到扣減總額與離婚配偶請領走的金額相等時,才可領取足額月退金。

至於「離婚配偶請求權」此項制度,未來是否會擴及其他職業別的退休金請領制度?比較一致的做法,當然是希望不要只有公務員退休金納入,其他包括軍公教或是一般勞工都應該考慮這件事情,否則就法律制度來看,會明顯構成法律上的差別待遇,因此立法者須謹慎考量體系正義,讓整體制度有一致性。

(本文由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郭德田口述,記者陳慶徽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