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名家觀點/公司法翻修 三理念爭議待解  回上一頁
    名家觀點/公司法翻修 三理念爭議待解

公司法究竟應全盤或局部修訂?深受各界矚目。儘管官民雙方皆釋出善意,仍無法就某些重大議題(如建置E化平台)達成共識。本文擬超越技術性條文,探討背後的三項理念爭議。

第一、政府管制角色

傳統上,主管機關以市場監督者自居,注重公權監管及事前審查。但時至今日,由於市場瞬息萬變,主管機關注重形式而忽略實質的結果,造成管制失靈。

以公司驗資制度為例,雖立意良善,然實務上公司資本變動迅速,驗資無法做到動態審查,往往只能證明其一時的歸屬。此外,實務上存在許多已不再營運的公司,卻未見主管機關將其清算退場,反映出事前嚴格、事後寬鬆的管制心態。凡此均顯示儘管政府欲有效管制,卻力有未逮。

第二、資訊透明程度

資訊透明流通,有助評估交易,因此建置E化平台,本值得鼓勵。然而現行法並未強制公司設立時揭露股東名簿,營運中取得亦困難,欲改變現狀,企業自然抵制,自應循序漸進進行改革。

其次,國際洗錢防制強調揭露最終實質受益人,但實務上人頭帳戶比比皆是,形成推動阻礙。此外我國個資法重視隱私保護,也與資訊透明目標相衝突,仍需各界充分溝通,以求取平衡。

再者公司秘書制度(公司治理專職人員),本有助於資訊正確。然而各界反彈之聲不斷,有謂通才難覓,實則僅需專職;有謂承擔刑責過苛,實則僅處罰惡意欺瞞。這些反彈理由雖偏離焦點,但卻凸顯對於資訊透明的疑慮。追根究柢,資訊流通確有其必要,但鑑於各界之抗拒,勢須長期宣導方得克盡全功。

第三、交易風險承擔

我國經濟管制本具家父長特性,主管機關常以保護弱勢之名介入管制、限制契約自由,公司管制自不例外。本次修法即有意賦予公司更高彈性,而在資訊透明的前提下,政府應能對許多管制和事前審查鬆綁,由市場參與者自行承擔交易風險。畢竟由政府扮演萬應公角色,並非妥適。舉例而言,修法後將允許無面額股或複數表決權股,這些鬆綁手段均可能使股東及債權人遭受損失,如政府仍依循往例出面保護,未來相關爭議恐沒完沒了,喪失修法美意。

因此政府不宜以「國情不同」為由,認為我國市場參與者不具自保能力,長期阻斷改革,限制市場發展。長遠來看,市場參與者應自負其責,或借助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協助,保障自身權利,而不再依賴政府保障。為達此目的,政府亦應提供完善配套機制,立法規定事後救濟和究責制度。惟有如此,我國企業方能更具競爭力。當然,此理想並非一蹴可幾,但宜做為長期努力方向。

綜上所論,作者於理念上肯認民間委員會提倡的修法方向,但也能體諒主管機關的階段性修法政策。畢竟,理念變遷本非易事,而改革又涉及個資、消保與洗錢防制法等,大刀闊斧的改革恐無法一步到位。因此,較理想的方式應是長期、分階段進行,而此修法大計有賴各界共商研討。此外,著手修法之餘,亦應有計畫地宣導理念改變帶來的長遠利益。唯有民間與政府同心協力,方能使我國公司法脫胎換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