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昨(4)日表示,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在五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子女,雖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已無免稅之適用,將追繳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農業用地,繼承人在繼承之日起五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