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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屋開發票 不能扣除仲介費

高雄國稅局昨(3)日表示,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時,應就建物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除支付仲介佣金。

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陳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出售不動產,其統一發票開立的金額是否可將售價減除支付給仲介的佣金後開立?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於2010年間出售不動產,依買賣合約書及付款支票認定該建物銷售總額為1,000萬元(含稅),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餘萬元,並據以裁罰。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建物有支付仲介佣金,應自核定漏開統一發票的金額中扣除,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亦遭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應以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支出屬營利事業所得中的成本費用概念,營業人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損益計算,判決甲公司敗訴。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的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切不可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