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員工子女獎學金 可列費用  回上一頁
    員工子女獎學金 可列費用

公司設置獎學金,列報費用留意兩點。

公司若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列報費用者,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或損失,不可列為費用或損失。但若是員工子女獎學金則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依照所得稅第38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的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時,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也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公司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列報費用者,由於不屬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或損失,因此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至於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一定標準才能申請,則可以其他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