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企業短報輕微 仍可盈虧互抵 | 回上一頁 |
企業短報輕微 仍可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誠實列報相關收入及成本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導致影響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的適用。但財政部也表示,營利事業如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適用所得稅盈虧互抵。
國稅局指出,若是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十年虧損扣除的規定。
根據所得稅第39條,以往年度營業的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舉例來說,甲公司201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600多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出售房屋利益1,000萬元,其短漏報稅額170萬元,超過新臺幣10萬元。
其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15%,超過5%的標準規定,因此,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國稅局也核定前十年虧損扣除額為0元。
官員也提醒,所謂的「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是指公司已依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但公司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且情節重大,將會被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營利事業須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