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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專欄/獨資歇業 15日內註銷登記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應於獨資經營事業廢止營業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以利稽徵機關正確核定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的盈餘總額,歸課其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也舉例說明,甲君2015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取自A園藝店的營利所得5.6萬6元,經該局以該商號於2000年10月27日設立,2017年才辦理註銷營業登記,該期間皆有營業登記。甲君不服,主張該商號早已歇業,並無實際營業行為,雖未即時辦理註銷營業登記但不應補稅。該案終經所在地稽徵機關實地查訪,並經當地里長提供該商號無營業事實的證明,再另外依查得資料分析最終才查明事實,據以註銷原核定乙君的營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