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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座挪錢買股損失 不得列報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資金遭董事長挪用導致無法收回,不屬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或損失,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官員表示,曾有案例甲公司201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3億元,經查是甲公司前任董事長挪用該公司資金,作為買賣股票或清償私人欠款之用,並非公司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而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國稅局乃否准認列。

甲公司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法院判決意旨認為,該件損失肇因於甲公司前任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連續經由虛偽帳載等方式挪用資金,並非甲公司具有循環性的營業活動過程中所產生,自難認屬是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而發生費用或損失,自課稅收入中扣除。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本業及附屬業務的經營,是為獲取經營事業的收入。又獲取收入的經營活動,有其循環性,即自投入資金、購置資產或勞務、製成產品或備具服務能力,經由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再回收資金,因此,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或損失,應是直接或間接為獲取收入的經營活動有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