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新聞中的法律/修礦業法環評 小心後遺症 | 回上一頁 |
政院擬修改礦業法,要求採礦業都要補辦環評,此法將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引發外界討論台灣需不需要自給自足的水泥業。
水泥存在於我們的日常,支持著重大公共建設,供給的即時、穩定與品質,正影響著現代生活。國內若缺乏穩定的水泥產能,勢將受制於出口國的價格哄抬與數量管制,國內民生、公共建設的進程,亦將受阻。因此,世界已開發國家,選擇開採自有石灰石礦源,以自給自足的方式供應。鄰近中、日、韓等國的水泥自給率均超過100%,我國同樣是自給自足供應,減少自國外進口的成本,也避免受到其他國家的控制。
依經濟部「水泥工業發展策略與措施」,水泥工業發展以供應內需為願景,並建構環境保育與國內建設需求兼容並顧的產銷體系,長期目標降至外銷率20%。外銷比率從2010年的44.2%,至2015年的24.2%,外銷率已達到經濟部分年管制目標。
2010年核定的水泥工業發展策略與措施,明確停止新設窯爐、禁止產能擴充、並限制開採總量與外銷比例,目前也正在進行水泥產業的政策環評。主管機關於每年11月也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調查各公司水泥廠產能、次年生產量預估與礦石需求量,並依礦業法第60條,彙整礦場與供料礦場之用地面積、產能、環境復育成果及違規紀錄等資料,分配下年度各礦場開採礦石量之上限。在主管機關的管制下,大理石礦的開採總量逐年減少,礦石開採量受到主管機關嚴格監督管控。
由水泥業者採行的開採與運輸方式,都是高成本且先進之技術。對開挖裸露處,依經濟部礦務局2010年度「建立水土保持示範礦場-礦物土地復育研究計劃」,政府與水泥業者致力礦區復育、植生綠化,落實水土保持,恢復環境生態。
加上水泥的高溫製程特性,可將其他產業如廢輪胎、廢塑膠等可燃性廢棄物,做為替代燃料及水泥原料,降低原料開採與能源消耗,減少有害物質、避免二次汙染,並去化眾多事業廢棄物。據統計,我國四家主要水泥業者於2014年共處理事業性廢棄物135萬公噸,台泥更為竹科最大的廢棄物處理公司。
若開採礦石生產水泥是為了建設不可避免的選擇,在經濟部的監督、輔導與管理下,以及業者採行世界上的先進技術,並選擇對於環境、汙染、耗能影響最低度的方式來進行,大幅降低開發行為對環境、國土的成本。
據了解,近五年來已無新申請石灰石採礦,目前水泥原料都來自於舊礦區,未來舊礦區權利到期後,勢將申請展限。如對舊礦區進行環評,不僅增加業者當初所無的負擔,環評程序所耗費的時程如何、是否可能需要停工,倘環評無法通過,業者恐將無法繼續開採等,在在衝擊水泥業的產銷現狀。
在新礦沒有申請、舊礦可能無法繼續開採下,我國石灰石礦與水泥產量下降,意味國內長期自給自足的水泥供應,將產生供給面的巨大缺口,民生及公共建設營建成本大幅提高,重要基礎原料掌控在出口國手上的窘境。
是的,看見台灣的另一面,正是攸關國計民生的日常。產業政策對你我的影響,超出想像。
(作者是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