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房屋交換 雙方都要繳契稅  回上一頁
    房屋交換 雙方都要繳契稅

房屋雙方交換,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曾有民眾詢問,若哥哥與弟弟交換房屋,是否要繳納契稅。財政部指出,契稅種類有六種包括買賣、典權、交換、贈與、分割、占有,稅率分別不同。以交換契稅來看,稅率為2%,較買賣契稅稅率6%低,交換價格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以買賣或贈與契稅稅率6%課徵。

舉例來說,假設哥哥與弟弟各自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100萬元及150萬元,兩間房屋互相交換,哥哥並給付弟弟差額5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而哥哥應課徵契稅100萬乘以2%,加上50萬乘以6%,等於5萬元;弟弟則應課徵契稅為2萬元,100萬乘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