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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已於5月18日,發布「保險合約準則-IFRS 17」最終版,國際上訂定2021年1月1日為生效日,並同時廢止現行保險合約準則IFRS 4,因此,全球適用IFRS之保險公司需全面接軌,此將對公司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IFRS 17主要有三個目標,包括:達成保險合約會計準則一致性原則、使綜合損益表的(損)益來源更透明化,以及採用與保險負債相關的現時市場資訊。IFRS 17上路後,不僅影響企業財務、會計及精算體系,龐大的新數據量將使資訊系統、資料儲存及運算功能需求大幅擴增,以達成認列、衡量及表達揭露財報所需的資訊。
以下針對IFRS 17與IFRS 4的五大差異進行分析,以協助保險業者因應IFRS 17對財報損益及股東報酬之影響。
保險合約負債之計算趨向複雜:台灣現行保險會計使用純保費法計算準備金,以保單發行時預定之假設(Locked in Assumptions)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準備,另依據IFRS 4以公司整體為基礎執行保險負債適足性測試,而在IFRS 17之下,最佳估計負債(Best Estimate Liability, BEL)所使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率及風險調整需反映現時假設,故IFRS 4下的負債適足性測試已不再適用於IFRS 17。
考量目前的低利率環境,台灣現有高利率保單在IFRS 17導入時應審慎因應。
新增保險合約分群(Grouping)規定:在IFRS 17之下,至少應依保單生效年區分群組,生效日為不同保單年度,或相差超過12個月應區分為不同群組,另須依合約內容至少再分為三個群組:虧損性合約、無重大虧損風險之合約及其他合約,在相同群組下的負債變動可能有相互抵銷之效果。這與現行保險負債評價有顯著不同,且IFRS 4不需區分群組。因此,群組之定義及區分方法之選擇將成為一大挑戰。
保險合約利益將遞延於合約期間認列:合約服務邊際(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 CSM)需於保險合約簽發日認列,如最佳估計負債與風險調整於簽發日為負數,則簽發日認列之CSM金額與該數額相同但為正值,CSM不得為負值,意即虧損性合約之損失必須及時認列損益。CSM隨著時間攤銷,攤銷金額需反映出合約剩餘保障內容、有效合約數量及其預估剩餘保障期間。若實際經驗與計算合約服務邊際之假設相符,CSM將會轉成利益進入損益表,其不同於目前損益表主要損益項目為保險負債準備收回扣除給付項目。
財報表達與揭露將大不同:資產負債表與綜合損益表之表達內容在IFRS 17之下將有顯著的不同,例如客戶所繳保費收入將不再出現於損益表,未來將由保險合約收入取代,而保險合約收入包括預期淨現金流出、風險調整變動及合約服務邊際攤銷等。
對保險公司營運產生廣泛之影響:例如,將使公司的營運策略與治理面調整、帶來人員與組織文化的大變革、擴增系統與數據增加及時性、需向投資者說明此變化及對公司的影響。因此,保險公司需對各面向進行有效管理,以積極因應IFRS 17的衝擊與影響。
由於IFRS 17對保險公司影響重大且涉及層面甚廣,國際間部分保險公司目前正積極進行導入準備工作,並設計有關導入流程,我國業者也宜及早了解,並擬定相關因應對策。
(作者是勤業眾信金融產業研究服務團隊負責人、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