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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享營所稅優惠 有條件
北區國稅局表示,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享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的前提是,委外加工比例不得超過三成。
為提振國內景氣,鼓勵企業投資,政府在2009年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2008年7月至2009年底,一年半期間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符合要件者,其新增投資產生的所得,五年免徵營所稅租稅優惠。
財政部後來也訂定了「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
北區國稅局指出,該計算要點規定,適用五年免稅的公司在投資計畫產品產製過程中,將某一生產階段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其委託加工成本占該產品的總製造成本的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銷售的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比率占30%以下者,僅就自行製造部分的所得,適用免徵營所稅獎勵。
舉例來說,北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主要從事壓鑄模具及塑膠射出製造業務,其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投資計畫產品項目為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及電子零組件等。
該公司10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免稅所得5,000多萬元,自行計算的委外比率為28.79%,尚未超過30%。不過,經稽徵機關查核製造費用項下列報的模具費相關憑證,發現部分憑證載明交易內容是「模具配件加工」、「模具線切割」等,屬委外加工費性質。
經重新計算甲公司103年度投資計畫產品的委外加工比率達32%,已超過30%的優惠門檻,該局因此核定甲公司103年度不得享受五年免稅的租稅優惠,全數免稅所得5,000多萬元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