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三類型夫妻 不必一起「稅」 | 回上一頁 |
依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須合併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但三類型夫妻仍可選擇最有利方式繳稅。若是符合條件的怨偶已分居者即可單獨申報,外配以是否居留滿183天來評估納稅方式,而去年結婚的夫妻可選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均有所得時,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夫或妻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
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夫妻,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夫妻各自或合併申報。
財政部表示,去年中才結婚登記的新婚夫妻,因國稅局尚未把夫妻所得合併,民眾若合併申報要先下載配偶所得資料,但若單獨申報就不須填配偶欄,財政部官員表示,僅結婚首年如此,第二年國稅局就會將雙方所得、扣除額等資料合併提供申報。
財政部說,若是怨偶,只要符合三條件之一即可單獨申報,包括符合民法1010條第2項不同居已達六個月、符合民法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受家暴並取得通常或暫時、緊急保護令等。
官員指出,只要民眾報稅時符合並勾選三條件的其中一項,同時檢附證明文件,如法院裁定書影本或保護令影本,就不用填寫配偶欄、也不需合併申報。
若尚未符合該三項條件,只是感情不睦勾選分居者,則仍須填寫配偶姓名資料,但可只列自己所得,不用列對方所得。
國稅局會將兩方申報的所得合併計算,若有補稅會分開寄送稅單,退稅也會分開。
官員強調,夫妻分居的選項不包括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是戶籍不同的情形。
若另一半是外籍配偶,外配報稅方式以在台是否滿183天來評估,若滿183天者即可為納稅人,也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
若外配在台未滿183天,有兩方式,其一是針對所得就源扣繳20%即可,不用合併申報,當然也不可減除免稅額與扣除額,通常是首年適用。
其二則是與配偶合併申報,適用我國居住者稅率、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