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個人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項捐贈限額可與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分別列報扣除。
去年大選,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