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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匯損已實現 才可申報
新台幣近來強勁升值,讓出口商頻頻叫苦。財政部表示,企業申報綜所稅若有匯損,須已實現者才可列報,且應有損益明細計算表,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外銷收入或進貨成本。
新台幣匯率波動影響出口商匯兌損益,財政部官員指出,營利事業列報匯兌虧損,須注意匯兌虧損應以已實現者列為損失,若僅因匯率的調整而產生帳面差額,不可列為損失。
同時,關於匯兌虧損也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而營利事業因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損失,列為當年度匯兌虧損,就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官員也說,營利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而產生的兌換損益,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依所得稅法暨相關法令規定,按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企業匯兌損益須實現才可認列,但台灣企業許多外銷都以美元計價,業者大多會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時點來實現,雖然企業帳上未實現損益不可減除,但在未分配盈餘稅可減除。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舉例,若企業帳上業內獲利1,100萬元,業外損失100萬元,合計賺1,000萬元。由於100萬元屬於未實現損益不可減除,營所稅稅基為1,100萬元。但未分配盈餘稅不論是否實現,只要帳上有認列損失就可以減除,因此其稅基為1,000萬元,企業可多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