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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TDR股息 併入所得
近年來許多外國公司紛紛來台發行存託憑證(TDR)募集資金,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而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若持有且取得外國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應計入所得申報營所稅。
財政部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持有外國公司在台發行的存託憑證,因而取得該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近年來許多外國公司紛紛來台發行存託憑證(TDR)募集資金,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營利事業如持有該存託憑證,因而取得外國公司所分配的現金股利,要計入所得申報納稅,不適用所得稅第42條規定。
官員指出,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排除規定,主要是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同,不可適用所得稅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與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