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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翻修 有三大效果

經濟部昨(27)日公布《公司法》修法草案;商業司長李鎂表示,本次修法能有三大效果,解決公司亂象、增加新創業者籌資彈性、公司也從過去「以營利為目的」,增加「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經濟部指出,本次修法共有四大主軸,友善創新與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增加企業經營彈性、效率化及電子化。

李鎂表示,草案是參考民間修法委員會建議後,盤點相關議題、研擬修正草案,並召開六場專家學者會議後才出爐。旨在不大幅增加企業法遵成本,維持企業運作安定性之下,打造友善經商環境。

李鎂並宣布,將於5月3日由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召開第一場公聽會,並已發文邀請相關行政機關、民間修法委員,工商團體代表等人與會。

至於修法時間表,李鎂說,會視第一場公聽會現場討論狀況適時加開場次,或赴特定工商團體說明,故還不確定是否於上半年送進行政院討論,但仍以今年底完成修法為目標,修法通過後半年內訂好施行細則。

本次修法能給企業以及台灣社會帶來哪些改變?李鎂表示,首先可以遏止長期以來公司為了經營權之爭而衍生的各種亂象,例如拒絕交出股東名簿、拒提供董事公司帳冊、董事長拒開董事會、董事會拒開股東會、股東會才剛開始就散會等亂象。

再者,本次修法將閉鎖性公司的彈性擴大到非公發公司,對新創業者提供更多元的籌資彈性,例如可發行無面額股及超低面額股;可發行一股多權、對特定事項享否決權的黃金股;分派盈餘從每年一次擴增為二次。

最後,修法也將企業社會責任(CSR)入法,雖然只是宣誓性條文,但代表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也讓公司在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有明確的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