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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宅出售 有條件享優稅

民眾若是因為要出售原本自住用的土地和房屋,而將戶籍遷出,國稅局表示,只要出售前一年沒有出租或營業,就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該局表示,若土地所有權人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因此遷居而遷出戶籍,導致在簽訂契約時,所有權人戶籍已不在,雖然不符自用住宅要件,但在顧及納稅人實際需要,在遷出戶籍的期間,若該自用住宅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若要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需符合五大要素,首先是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的住宅用地,第二是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用住宅完成一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必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另外,申請限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土地所有權人申報時,可自行選優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