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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昨日協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達共識,將提供房屋稅、地價稅及所得稅三大租稅優惠,鼓勵房東將房子交由專業的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或出租,雙北及桃園市享有優惠效果最大。
依內政部試算,以適用綜所稅率百分之廿的房東為例,租金兩萬元以下的住宅出租,可享有最大的租稅優惠效果,藉以鼓勵民眾釋出兩萬元以下的出租住宅。
三大租稅優惠包括:第一,所得稅方面,只要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辦理出租,且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就可減徵所得稅。包括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六千元部分,全部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超過六千元時,未逾兩萬元部分,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可依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三計算,高於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超過兩萬元部分,則回歸所得稅法規定,也就是費用可扣除百分之四十三。第二,房屋稅減徵。第三,地價稅減徵。這兩部分均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減徵的期限、範圍。
內政部試算,若以適用最低的自用住宅稅率為例,六都優惠稅額最高的是雙北及桃園市,尤其台北市最多。若以六都平均值來看,租金兩萬元的房子,三大租稅優惠合計,房東每年可節省的稅額有兩萬零六百一十三元。
根據內政部資料,國內因居住或就學因素有租賃需求者,約有兩百八十五萬人,有必要引導整體住宅租賃健全發展。未來房東把房屋委由專業的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代管,才能享有租稅優惠,但草案也對租賃住宅服務業訂有規範,包括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營業保證金,從業人員也必須取得專業證照等。
此外,現行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城市地方的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為回歸市場機制,草案也明訂,排除土地法這項限制,租金由出租人及承租人約定